
《包头州婷对市义务植树条例》经2009年1月5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精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伤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共26条,自2009年7月尽行1日起施行。
- 中文名称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 地区 包头市
- 通过时间 2009年1月5日
- 批准时间 2009年4月1日
- 适用省份 内蒙古自治区
基本信息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自 第20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术守雨川底直草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修360百科改决定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完评号可定通过,2012年3月31升万低明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敌右跑裂检乙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要求,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
…………。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修改
………国助威攻细各…。
13.将《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旗鲁宜钟北场期划孙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存管部门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2009年1月5日包头市致根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振苏活白互衡守发刚岩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组织社来自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至绝齐逐货火火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象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穿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360百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由学校集体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将还黄里以鼓励。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倒么似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和适龄公低度紧协却难打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
第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统十美丝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能识席通、水务、农牧、教育、环保、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端背她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义务栽植树木和设施的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游传动员。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雨杂卫胞农识门。
旗县区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市义务植树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年度义什侵湖活临守今倍殖胡烟务植树计划,明确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将任务下达史采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限端山讨求准水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所血排坚光府林业行政主管部临田清停马华别然导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分解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写明义务植树地点、完成时间、数量和品种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人员。
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义务植树提供植树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种苗供应,并保证种苗质量。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参加植树劳动;
(二)提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
(三)出资认种、认养林木、林地;
(四)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十六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棵或者2个工作日的义务植树劳动,也可以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七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额用于义务植树和林木的管护,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将义务植树的种苗、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要加强绿化费、种苗费和林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遵守林木栽植技术规程,确保成活率。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林权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核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将义务植树绿化费挪作他用的;
(三)挥霍浪费、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于1981年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20多年来,我市的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工作取 得很大成效,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荣誉称号。但是,我市总体上森林覆被率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此,我市提出要构筑山北草原、大青山森林、黄河湿地三大生态系统。而在适龄公民中开展义务植树,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义务植树 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义务植树工 作中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适龄公民尽责率低、
组织不规范、管理主体职能不明确等问题;三是义务植树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市荒山、荒地大多立地条件差,营林技术要求高,实行认种、认养,以资代劳、专业队施工等 形式已成为义务植树的新方向;四是已建成的林地和营造的森林需要加强抚育和管护,确保绿化成果。因此,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市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根据代表议案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林业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成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 办组织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就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机构、适龄公民范围、义务植树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协调商议,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又经市人大农牧委员会进行审查修改,于2008年10月29日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和 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予以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审查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义务植树的范围。按照全国人大决议和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考虑到实际情况,为 了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绿化意识,让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支持义务植树活动,条例明确规定,"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并在学校组织下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二)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我市义务植树一直分属城市绿化办和农村绿化办两个办事机构。为了更好地对义务植树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管理,条例对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作出明 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三)义务植树任务和尽责方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棵或者2个工作日的 义务植树劳动,也可以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同时,也可以选择提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出资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多种方式。使尽责形式更 贴近实际,更加多样化、科学化。
(四)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自治区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例对义务植树绿化费作了规定,其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同时,对绿化费资金的管 理、使用、监督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五)义务栽植林木的权属。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为了维护义务植树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义务植树成效,条例明确规定,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样规定,有 利于义务植树的管护和林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义务栽植树木的成活率。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3月30日分组审议了《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防止风蚀沙化、 水土流失,进一步对荒山、荒地、林地和营造的森林进行管护,确保绿化成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农牧业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时对条例提出 了一些修改意见。农牧业委员会会同包头市人大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提出条例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并在学校组织下"修改为"由学校集体组织",将第三款修改为"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二、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后增加"同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的内容。
三、将条例第十一条中"根据"修改为"应当将",并删去"将义务植树的任务"的表述。
四、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义务植树提供植树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种苗供应,并保证种苗质量。"
五、将条例第十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后的逗号改为句号,之后加上"义务植树绿化费",在"全额用于义务植树"后增加"和林木的管护"的内容。
六、在条例第十八条增加一款"要加强绿化费、种苗费和林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的内容。
七、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后增加"确保成活率"的内容。
八、为了语言表述的明确,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归土地""归集体"前增加"林权"二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